西藏自治区浙江商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藏自治区浙江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为,发挥企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了解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咨询,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和业务培训等活动,为两地经贸合作交流提供服务;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参与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中部,承接沿海泛家具行业的产业转移,吸引和团结泛家具行业,充分发挥和放大区域辐射功能,繁荣区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足商品流通,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对外经济联系与合作。坚持商业诚实信用原则。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搞好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西藏自治区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西藏大厦万安酒店6F。
第六条 分会在总会的领导下,围绕行业特征开展工作(具体事宜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协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守信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 搭建商业、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桥梁,积极向政府反映商业流通和服务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商业流通和服务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责任监督。推广先进技术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拟定。
(四) 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等,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规范工作。
(五)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 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市场统计,向企业提供市场分析、市场预测、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和科学技术导向,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七) 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承办或根据市场的行业发展需要主办各类展览会、博览会、产品推广、品牌营销等;协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促进国内流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现代化,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八) 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工作。为会员提供咨询、营销培训和市场调研等专项服务。
(九) 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境内外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大流通。
(十) 为构建汉派家具产业作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三条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办公会初审,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 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 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听取商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 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 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 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助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非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监事。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监督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依照《章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向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